【西藏招商】西藏资源税新政助力绿色发展 优化招商引资环境
所属地区:西藏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4日
西藏自治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为招商引资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该决定明确了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政策,旨在推动西藏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
一、税目税率严格执行国家与地方双重标准
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的税目税率同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和西藏自治区配套制定的地方税率表。这种双重标准既保证了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又兼顾了西藏自治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和资源禀赋特点。特别是对高原特有的矿产资源,如铬铁矿、铜矿等,西藏自治区在法定幅度内制定了符合区域发展的具体税率。
二、差异化计征方式体现科学管理理念
针对《资源税法》允许选择计征方式的六个税目,西藏自治区作出分类规定: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和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这种差异化管理充分考虑了不同资源的市场价值特性和开采条件,其中对地热资源采用从量计征,有助于促进西藏自治区丰富的地热能源合理开发利用。
三、减免政策突出民生关怀与环保导向
西藏自治区资源税政策包含两项重要减免规定:一是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给予免征,体现了税收政策的人性化考量;二是对共伴生矿、尾矿开采免征资源税,对低品位矿减征50%,这些措施将有效激励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减少矿山废弃物排放,与西藏自治区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定位高度契合。
四、政策衔接确保平稳过渡
西藏自治区明确新政策自2020年9月起施行,同时废止1994年颁布的旧办法,实现了资源税制从暂行条例到法律实施的平稳过渡。这一变革不仅提升了资源税的法律层级,更通过税制优化促进了西藏自治区资源型产业的转型升级,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了更加稳定、可持续的政策预期。
西藏自治区资源税新政的实施,将有效发挥税收在调节资源配置、促进绿色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既保障了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又通过差别化税率和减免政策支持了企业健康发展,为西藏自治区打造高原特色现代产业体系提供了有力的财税制度支撑。